2006年5月1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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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情形侦查人员须出庭作证
洞头公、检、法联合制定刑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则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池进峰 陈妮娜

  本报讯不久前,洞头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庭上被告人南某以侦查人员对其诱供、体罚为由翻供。为查清事实情况,该院通知该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经过当庭对质和法庭询问,被告人终于承认不存在体罚。近日,洞头县公、检、法三部门联合制定了相关规定,明确要求8种情形下侦查人员必须出庭作证。
  洞头县公、检、法三部门联合制定的《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则》,规定了侦查人员须出庭作证的8种情形: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目击犯罪事实发生或当场抓获犯罪行为人的;对报、破案过程出庭作证并证实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其口供是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获取的;律师取得的证人证言同侦查人员获取的证人证言有较大出入且难以判断孰是孰非的;控、辩双方对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笔录有异议的;对于证据有重大疑点的;使用“诱惑侦查”获得证据的;其他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
  此外,该规则还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和相关事宜作出了规定。依据规定,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院会在开庭前3天书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一经法院通知,除法定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外,侦查人员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报到,出庭作证。